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葉善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善堯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
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381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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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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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葉善堯 130│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47543 │0000000000│04月 30日 │ │五 │
│ │元 │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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