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29號
MLDV,108,司促,322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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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徐
瑋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當事人能力 之規定,以當事人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法定程式,此為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所明定。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徐 瑋駿發支付命令,督促渠等清償債務,惟查其中債務人徐瑋 駿業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3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而本件之聲請日為108 年6 月5 日,則該債務人 於本件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 法;又關於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部分,經本院先後 於108 年6 月6 日及同年月2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補正該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債權人收受後 均逾期未補正,已致支付命令無從送達進行,依首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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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