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3號
MLDV,107,訴,413,2019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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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松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永銘 
      郭釗銘 
      郭素月 
      郭素英 
      郭紋如 
      郭紋蘭 
      王文章 

      王文得 
      王淑芬 
      游金鎮 

      郭宏偉 
      郭渭釧 
      郭渭鍵 
      陳燕玉 
      郭智田 
      郭紋源 
      郭紋霖 
      郭渭金 
      郭秋南 
      郭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
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90,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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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