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松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永銘
郭釗銘
郭素月
郭素英
郭紋如
郭紋蘭
王文章
王文得
王淑芬
游金鎮
郭宏偉
郭渭釧
郭渭鍵
陳燕玉
郭智田
郭紋源
郭紋霖
郭渭金
郭秋南
郭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
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90,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