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賴谷炫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訴訟代理人 曾雍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質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結果未針 對原告上下貨作業方式及行車起迄時間為具體說明,請被告 於再開辯論之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分點列出質疑之內容, 繕本逕送對造,再由本院函請鑑定機關再為補充說明。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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