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3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英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基男
林杰明
溫瑞洋
林俊村
彭寶蓮
林靜江
林靜川
林靜隆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6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 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