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9號
MLDV,106,訴,129,2019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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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建德(兼王宗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茂  

      王秀琴 


      林王素珍


      王森楠 

      鍾振明 


      王金麗華
      王木村 

      王木玄 
      王文進(王清萬之承受訴訟人,兼王吳秀春、王宏




上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德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阿志 
      王榮華 



上一人法定
法定代理人 王宇文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英和 

      王英良 


      張王阿美 已殁
      王美蘭 



      王源吉 

      王杰揚 

      王玉琴 

      王柔文 

      王林嬋 

      王林波 

      王其彥 
      王立泰 
      王哲賢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寶玉 
      王順發 

      王順來 
      王麗香 
      王秀寶 
      王錦蘭 
      王景輝 

      陳美珠 

      王士杰 


      王詩妮 

      王文章(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得(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聲請人
即追加被告 高英杰 

      高志豪 

      高佩君 

      高進發 

      高于晴 

      高志宏  已殁
      高偉傑 

      高美珠 

      高慧玉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婉青(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洲(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春(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玉(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鳳(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曾王金枝

      王阿水 
      王林燦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曉菱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麗美 
      王雅雯 

      王杏  

      黃王葛藍

      王秀茱 

      鄭簡瑞珠

      鄭朝霖 

      鄭淑如 

      葉維卿 

      葉豐隆 

      葉堂宇 


      葉堂柱 


      葉堂勛 



      鄭素卿 

      林鄭美花

      王金源 

      王淑珍 

      王淑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與原告即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一兩造共有土地明細表(原判決書第22、28頁)及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王晢賢」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哲賢」。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應更正為更正後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129 號之民 事判決,關於附表一兩造共有土地明細表(原判決書第22、 28頁)及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王哲賢」 之記載,誤載為「王晢賢」。又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 書第35頁)關於權利範圍部分亦有誤載,惟此誤載係顯然之 錯誤,且並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原判決書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分得金額│
├──┼────┼────┼────┤
│1 │王麗玲 │1/36 │4,378元 │
├──┼────┼────┼────┤
│2 │王木生 │1/108 │1,459元 │
├──┼────┼────┼────┤
│3 │王鑫雄 │1/36 │4,378元 │
├──┼────┼────┼────┤
│4 │王茂 │11/468 │3,705元 │
├──┼────┼────┼────┤
│5 │王秀琴 │22/468 │7,408元 │
├──┼────┼────┼────┤
│6 │王文進 │11/156 │11,113元│
├──┼────┼────┼────┤
│7 │林王素珍│1/36 │4,378元 │
├──┼────┼────┼────┤
│8 │王森楠 │1/36 │4,378元 │
├──┼────┼────┼────┤
│9 │鍾振明 │1/6 │26,266元│
├──┼────┼────┼────┤
│10 │王建德 │56/156 │56,573元│
├──┼────┼────┼────┤
│11 │王金麗華│1/36 │4,378元 │
├──┼────┼────┼────┤
│12 │王木村 │1/108 │1,459元 │
├──┼────┼────┼────┤
│13 │王木玄 │1/108 │1,459元 │
├──┴────┴────┴────┤
│ 合計:131,332元│
└─────────────────┘




更正後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
│編號│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分得金額│
├──┼────┼───────┼────┤
│1 │王麗玲 │4,378/131,332 │4,378元 │
├──┼────┼───────┼────┤
│2 │王木生 │1,459/131,332 │1,459元 │
├──┼────┼───────┼────┤
│3 │王鑫雄 │4,378/131,332 │4,378元 │
├──┼────┼───────┼────┤
│4 │王茂 │3,705/131,332 │3,705元 │
├──┼────┼───────┼────┤
│5 │王秀琴 │7,408/131,332 │7,408元 │
├──┼────┼───────┼────┤
│6 │王文進 │11,113/131,332│11,113元│
├──┼────┼───────┼────┤
│7 │林王素珍│4,378/131,332 │4,378元 │
├──┼────┼───────┼────┤
│8 │王森楠 │4,378/131,332 │4,378元 │
├──┼────┼───────┼────┤
│9 │鍾振明 │26,266/131,332│26,266元│
├──┼────┼───────┼────┤
│10 │王建德 │56,573/131,332│56,573元│
├──┼────┼───────┼────┤
│11 │王金麗華│4,378/131,332 │4,378元 │
├──┼────┼───────┼────┤
│12 │王木村 │1,459/131,332 │1,459元 │
├──┼────┼───────┼────┤
│13 │王木玄 │1,459/131,332 │1,459元 │
├──┴────┴───────┴────┤
│ 合計:131,3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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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