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建德(兼王宗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茂
王秀琴
林王素珍
王森楠
鍾振明
王金麗華
王木村
王木玄
王文進(王清萬之承受訴訟人,兼王吳秀春、王宏
上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德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阿志
王榮華
上一人法定
法定代理人 王宇文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英和
王英良
張王阿美 已殁
王美蘭
王源吉
王杰揚
王玉琴
王柔文
王林嬋
王林波
王其彥
王立泰
王哲賢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寶玉
王順發
王順來
王麗香
王秀寶
王錦蘭
王景輝
陳美珠
王士杰
王詩妮
王文章(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得(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芬(王烟明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聲請人
即追加被告 高英杰
高志豪
高佩君
高進發
高于晴
高志宏 已殁
高偉傑
高美珠
高慧玉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林婉青(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洲(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鴻春(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玉(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鳳(兼林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曾王金枝
王阿水
王林燦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曉菱
視同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麗美
王雅雯
王杏
黃王葛藍
王秀茱
鄭簡瑞珠
鄭朝霖
鄭淑如
葉維卿
葉豐隆
葉堂宇
葉堂柱
葉堂勛
鄭素卿
林鄭美花
王金源
王淑珍
王淑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王麗玲
王木生
王鑫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上列被告即聲請人因與原告即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一兩造共有土地明細表(原判決書第22、28頁)及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王晢賢」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哲賢」。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應更正為更正後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129 號之民 事判決,關於附表一兩造共有土地明細表(原判決書第22、 28頁)及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書第35頁)「王哲賢」 之記載,誤載為「王晢賢」。又附表三找補金額表(原判決 書第35頁)關於權利範圍部分亦有誤載,惟此誤載係顯然之 錯誤,且並不影響判決之結果,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更正之。 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原判決書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分得金額│
├──┼────┼────┼────┤
│1 │王麗玲 │1/36 │4,378元 │
├──┼────┼────┼────┤
│2 │王木生 │1/108 │1,459元 │
├──┼────┼────┼────┤
│3 │王鑫雄 │1/36 │4,378元 │
├──┼────┼────┼────┤
│4 │王茂 │11/468 │3,705元 │
├──┼────┼────┼────┤
│5 │王秀琴 │22/468 │7,408元 │
├──┼────┼────┼────┤
│6 │王文進 │11/156 │11,113元│
├──┼────┼────┼────┤
│7 │林王素珍│1/36 │4,378元 │
├──┼────┼────┼────┤
│8 │王森楠 │1/36 │4,378元 │
├──┼────┼────┼────┤
│9 │鍾振明 │1/6 │26,266元│
├──┼────┼────┼────┤
│10 │王建德 │56/156 │56,573元│
├──┼────┼────┼────┤
│11 │王金麗華│1/36 │4,378元 │
├──┼────┼────┼────┤
│12 │王木村 │1/108 │1,459元 │
├──┼────┼────┼────┤
│13 │王木玄 │1/108 │1,459元 │
├──┴────┴────┴────┤
│ 合計:131,332元│
└─────────────────┘
更正後之附表三:找補金額表
┌──┬────┬───────┬────┐
│編號│ 共有人 │ 權利範圍 │分得金額│
├──┼────┼───────┼────┤
│1 │王麗玲 │4,378/131,332 │4,378元 │
├──┼────┼───────┼────┤
│2 │王木生 │1,459/131,332 │1,459元 │
├──┼────┼───────┼────┤
│3 │王鑫雄 │4,378/131,332 │4,378元 │
├──┼────┼───────┼────┤
│4 │王茂 │3,705/131,332 │3,705元 │
├──┼────┼───────┼────┤
│5 │王秀琴 │7,408/131,332 │7,408元 │
├──┼────┼───────┼────┤
│6 │王文進 │11,113/131,332│11,113元│
├──┼────┼───────┼────┤
│7 │林王素珍│4,378/131,332 │4,378元 │
├──┼────┼───────┼────┤
│8 │王森楠 │4,378/131,332 │4,378元 │
├──┼────┼───────┼────┤
│9 │鍾振明 │26,266/131,332│26,266元│
├──┼────┼───────┼────┤
│10 │王建德 │56,573/131,332│56,573元│
├──┼────┼───────┼────┤
│11 │王金麗華│4,378/131,332 │4,378元 │
├──┼────┼───────┼────┤
│12 │王木村 │1,459/131,332 │1,459元 │
├──┼────┼───────┼────┤
│13 │王木玄 │1,459/131,332 │1,459元 │
├──┴────┴───────┴────┤
│ 合計:131,33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