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惟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32
2 號、第323 號、第324 號、第325 號、第326 號、第327 號、
第328 號、第329 號、第330 號、第331 號、第332 號、第333
號、第334 號、第335 號、第336 號、第337 號、第338 號、第
339 號、第340 號、第341 號、第342 號、第343 號、第344 號
、第346 號、第348 號、第349 號、107 年度偵續緝字第1 號)
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531 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惟勝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犯罪事實
一、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犯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 式,使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依張惟勝之指示分別匯款至張惟 勝指定之帳戶內或至張惟勝指定之地點交付現金或提供具有 財產上價值之利益(詳如附表一「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欄所示)。
二、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得利之犯意 ,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依張惟勝之指示分別匯款至張惟勝指定之帳戶內(詳如附表 二「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欄所示)。
三、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遲未收到約定之交易物品或 約定之價金,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方循線查獲上情。四、案經何恭劭、周佑任、李承諺、陳揚、梁哲維、馬巴桑、邱 永忠、林樺蓁、林瑞峰、黃啟益、李建毅、熊介愷、黎俊緯 、范巧瑩(委由范雨揚為告訴代理人)、石崇駿、徐靖宏、 姜哲宇、邱詩涵(鄒秉叡之法定代理人)、羅曜棏、林昇偉
、楊軒、石泰安、鄭毅、吳翊鳴、黃翌彰、劉俊杰、葉福地 、林振雄、王怡茹、黃威達、徐園、張家榕、簡伯宗、蘇祐 聖、黃品齊、李晟瑋、鄭景升、謝志杰、劉建成、曾國恩、 林景茂、王瑞源、盧春池、吳川田、程沛生及吳宇翔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移送;及甯國駿、張洋、鐘俊雄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林景茂、王瑞源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報告;徐園、張家榕訴由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 長令轉;賴旻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 ;顏煜忠、李尚錨(李易晏之法定代理人)、沈瀚均及黃子 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邱永忠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李嘉諾訴由臺中市 政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范晉瑋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許傳鈞、黃政、鄭至量、李承諺、馬巴桑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楊軒訴由雲林縣警察局 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再陳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檢察長令轉;李承哲、紀淳凱、楊竣麟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陳揚、梁哲維、張紹寰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柯尚佑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報告;鄭宇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吳政修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陳高昌訴由南投縣警察局埔 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 察分署檢察長令轉;邱垂霆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令轉;范巧瑩委由范雨揚訴由臺中市政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 長令轉;謝易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 ;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惟勝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 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 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 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 ,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並有如附 表一、二被害人欄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等之證述可參,亦有 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資料、玉山銀行集中作業 部106 年12月19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2505150 號函暨檢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露天 拍賣訊息列印資料、露天拍賣修改法人會員相關資料(見10 7 偵1618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51頁至第 57頁、第75頁至第225 頁、第237 頁至第247 頁)。 ㈡臺中黎明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苗栗文山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10 7 偵2118卷第29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51頁至第65頁)。 ㈢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苗栗文山郵局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LINE對話訊息截圖、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 (見107 偵2117卷第29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49頁至第51 頁)。
㈣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露天拍賣訊息列印資料(見107 偵2045卷第35頁 至第39頁、第61頁、第67頁至第216 頁)。 ㈤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影本、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大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OK便利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中 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龍潭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明細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第一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光銀行網路銀行帳號查詢資料、土 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大里分行存摺封面
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7 偵745 卷㈠第85頁、第91頁、第10 5 頁至第107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第126 頁、第139 頁至第143 頁、第160 頁至第167 頁、第176 頁、第188 頁 至第189 頁、第202 頁至第203 頁、第218 頁至第219 頁、 第230 頁、第236 頁、第263 頁、第277 頁至第287 頁、第 300 頁至第303 頁、第325 頁至第341 頁、第354 頁、第36 5 頁至第371 頁、第381 頁至第387 頁、第423 頁、第433 頁至第440 頁、第449 頁、第462 頁、第471 頁至第475 頁 )。
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 對話 訊息截圖、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元大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訊息列印資料、虛擬帳號圈 存資料、款項凍結資料、LINE對話訊息截圖、國泰世華銀行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中黎明郵局存款人收執聯、中國信託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渣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台新銀行北台 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7 偵745 卷㈡第12頁 、第30頁至第34頁、第46頁至第52頁、第66頁、第98頁至第 101 頁、第113 頁、第125 頁至第136 頁、第144 頁至第14 9 頁、第171 頁至第174 頁、第186 頁至第188 頁、第201 頁至第209 頁、第225 頁、第235 頁、第237 頁至第241 頁 、第253 頁至第255 頁、第257 頁至第267 頁、第279 頁至 第284 頁)。
㈦臉書業務紀錄、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函文、YAHOO 奇摩 帳號管理工具、露天拍賣登入紀錄、露天拍賣會員資料、商 品資料、GOOGLE網頁庫存畫面、臉書社群畫面、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見107 他44卷㈠第53頁至第65頁、第89頁、 第199 頁至第243 頁)。
㈧中華郵政名間郵局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10 6 年12月19日上中港字第1060000117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 苗栗文山郵局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存摺封面影本 、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大林郵局郵 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OK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龍潭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明細影本、LINE對話訊息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第一銀行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新光銀行網路銀行查詢資料(見107 他44 卷㈡第5 頁至第26頁、第51頁、第57頁、第69頁至第71頁、 第79頁至第83頁、第88頁、第105 頁至第109 頁、第124 頁 至第131 頁、第138 頁、第148 頁至第149 頁、第160 頁至 第161 頁、第174 頁至第175 頁、第182 頁、第188 頁、第 213 頁、第225 頁至第235 頁、第244 頁至第247 頁、第26 9 頁至第285 頁、第296 頁、第305 頁至第311 頁、第321 頁至第327 頁)。
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全家便利超商代收款繳款 證明、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彰化銀行大里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 賣家資料、LINE對話訊息截圖、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臺中黎明郵局存款人收執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影本、渣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台新銀行北台 中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107 他44卷㈢第29頁、 第37頁至第44頁、第51頁、第62頁、第69頁至第73頁、第87 頁、第98頁至第104 頁、第114 頁、第142 頁至第145 頁、 第155 頁、第165 頁至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190 頁、第 209 頁至第212 頁、第224 頁至第226 頁、第237 頁至第24 5 頁、第259 頁、第273 頁、第275 頁至第279 頁、第289 頁至第291 頁、第293 頁至第303 頁、第313 頁至第318 頁 )。
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 、LINE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見臺中地檢署107 偵7845卷第16頁、第19頁至第34頁、 第36頁至第39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 、手機通話紀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行 106 年8 月29日北富銀港都字第1060000069號函暨檢附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號紀錄回覆 、臉書帳戶資料(見臺中地檢署107 偵6920卷第11頁至第28 頁、第30頁至第31頁)。
臉書帳戶資料、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MESSEN GER 對話訊息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臺 中地檢署106 偵31421 卷第24頁、第26頁至第33頁、第37頁
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51頁、第55頁、第59頁)。 LINE對話訊息截圖(見南投地檢署107 偵251 卷第12頁至第 32頁)。
中華郵政名間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LINE對話訊息截圖、MESSENGER 對話 訊息截圖、現場勘查照片、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IP位址相關查詢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61頁、第74頁至第133 頁)。 郵政儲金金融卡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LINE對話訊息截圖、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見嘉義地檢署10 7 偵3351卷第15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75頁)。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訊息截圖、第一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 郵政台南大同路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70700977號卷第41頁、第43 頁至第45頁、第57頁、第63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7頁) 。
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 對話訊息 截圖、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臺灣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12月1 日 玉山個(存)字第1061115209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臺中地檢署107 偵8916卷第34頁、第39頁至第41頁 、第47頁至第51頁、第68頁至第93頁)。 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存摺封 面影本、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 106 年8 月15日國世西屯字第1060000099號函暨檢附之開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臉書社團張貼買賣訊息、玉山銀行網路銀 行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106 年7 月20日上 中港字第1060000062號函暨檢附之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 0000號對應之實體帳戶相關資料、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 6 年8 月2 日函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 8 月18日營清字第1060091842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見臺 中地檢署107 聲拘216 卷第22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7頁 、第51頁至第64頁、第66頁至第70頁)。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6 年6 月16日板信集中字第1067406115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 內頁明細影本(見臺中地檢署107 偵14592 卷第32頁、第35 頁至第48頁、第50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0664894號 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新北地檢署106 偵37510 卷第29頁至第87頁、第113 頁至第121 頁)。 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 明細、合作金庫銀行開戶及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70011546號卷第29頁至第46頁 )。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資料、MESSENGER 對話訊息 截圖、宅配通存根聯、京城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台新銀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6 年6 月2 日豐存字第1065002345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25頁至第35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65頁、第67頁至 第69頁、第73頁至第101 頁)。
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 圖、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網路IP訊息資料、網路交 易資訊內容、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15日付管外 字第106091503 號函暨檢附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0號對應之廠商基本資料、歷來登入IP位址紀錄、撥款及提 領紀錄、交易明細紀錄(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偵 字第1060013411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9 頁至第13頁、第 23頁至第25頁、第61頁至第75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 年3 月16日營清字第10 70019706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中地檢署 107 偵5984卷第20頁至第23頁反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6 年8 月15日國世西屯字第10 60000099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光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基隆分行存摺封面影本、MESS ENGER 對話訊息截圖、臉書販賣訊息截圖、玉山銀行網路銀 行即時轉帳明細、LINE對話訊息截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 港分行106 年7 月20日上中港字第1060000062號函暨檢附之 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之實體帳戶相關資料、 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 日函文、華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8 月18日營清字第1060091842號函 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44539號卷第45頁至第51頁、第73
頁至第93頁、第121 頁至第137 頁、第139 頁至第145 頁、 第147 頁、第151 頁至第159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 對話 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6日 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48651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107 偵3685卷第33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7頁)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4621 0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07 偵4340卷第49 頁、第61頁至第67頁)。
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臉書網頁對話訊息截圖 、臉書業務紀錄、YAHOO 奇摩公文回覆、統一超商股份有限 公司106 年7 月4 日統超字第20170000800 號函、歐付寶電 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3 日付管外字第106080302 號函暨檢附之統一超商交易序號「00000000000000」號對應 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及含此筆交易知撥款及提領紀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3日中信銀字 第106224839121814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6 年10月23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 63448214號函暨檢附之YAHOO 奇摩帳號「william_980401」 之申登資料、MESSEGER對話訊息截圖(見新北地檢署106 偵 15560 卷第15頁至第29頁、第71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80 頁至第87頁、第95頁至第97頁反面、第106 頁至第122 頁) 。
LINE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9日中信銀 字第107224839044583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臺北地檢署107 偵14369 卷第19頁至第31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東嘉義 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LINE對話訊息 截圖、蘋果即時新聞報導資料、臉書交易訊息(見嘉義地檢 署107 偵5543卷第10頁至第16頁、第33頁至第87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2 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06087號 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查詢劃撥帳戶基本資料、支付連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暨檢附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00相關資料、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露天拍賣列 印資料(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 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39頁、第45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
67頁至第361 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8日中信銀字第 107224839066608 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遠傳電信資料查 詢、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橋頭地檢署電話紀錄單、 GB娛樂城點數儲值教學網頁列印資料、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功分行台 幣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影本 、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存摺封面影本(見橋頭地檢署107 偵4247卷第35頁至第63頁、第105 頁、第113 頁、第115 頁 、第151 頁至第167 頁、第175 頁、第179 頁、第183 頁、 第187 頁)。
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30日付管外字第106093007 號函暨檢送之虛擬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對應之廠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紀錄、撥款及 提領紀錄、實體銀行收匯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17日付管 外字第106081707 號函暨檢附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 0000號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歷來登入IP位址紀 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綠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6 年11月21日付管外字第106112101 號函暨檢附之虛 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 資料、歷來交易收入明細、撥款及提領紀錄、綁定之實體銀 行收匯紀錄、歷來登入IP位址紀錄、全家便利超商繳款憑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9 日中信銀字 第106224839151665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綠 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24日付管外字第106102403 號函暨檢附之超商代碼LLZ0000000000 號對應之廠商基本資 料、款項流向、廠商近三個月登入IP位址紀錄(見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卷第27 頁至第37頁、第46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64頁至 第67頁反面、第79頁至第90頁)。
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6 年10 月25日合金高雄字第10600004028 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3 月19日保費資字第10 760064340 號函暨檢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 臺中地檢署106 偵續181 卷第112 頁、第125 頁至第169 頁 反面、第177 頁至第178 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6 年2 月3 日國世西屯字第10 60000010號函暨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 網路匯款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MESS
ENGER 對話訊息截圖(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豐 警分偵字第1060002062號卷第11頁至第45頁、第47頁至第49 頁、第51頁至第63頁)。
MESSENGER 對話訊息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詳細 交易紀錄、合作金庫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臺中地檢署107 聲拘136 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1頁至 第25頁)。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網路線 上遊戲之遊戲點數及臉書帳號、密碼,均非現實可見之有形 財物,而係供人使用網路所用,為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故向他人詐取虛擬遊戲點數、臉書帳號及密碼,應構成詐欺 得利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至6 、8至 29、31至33)、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附表一編號7 、30、34、35 )、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 至30 、32至35)、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二編 號31)。
㈢被告所犯上開共計70罪間,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並非無能力 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之物,卻未能慎行,以附表一、二所示 之方式,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等之財物或利益, 被害人數甚多,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 ,所為實值非難,不宜輕縱;又酌以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犯行,目前已賠償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被害人新臺幣( 下同)3000元,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296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
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 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 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 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 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 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 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 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 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並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 行刑。
⒉被告先後為35次加重詐欺取財、得利犯行及35次普通詐欺取 財、得利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而被告犯罪的時 間分布自105 年8 月間起至107 年3 月間,詐騙的對象共計 70人,而其各次加重詐欺、普通詐欺之方式、態樣類似,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 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 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 方式增加,故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 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沒收部分:
㈠本案被告詐欺取得之財物,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8 至29 、31至33、附表二編號1 至30、32至35「匯款金額」欄所示 ,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詐欺所得之不 法利益,詳如附表一編號7 、30、34、35、附表二編號31「 匯款金額」欄所示,均為被告獲得之財產上利益,且均未扣 案,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向附表一編號34之被害人謝易晉詐欺取得之不法利益 3000元,業已返還予被害人謝易晉等情,據被告及被害人謝 易晉供陳一致(見臺中地檢署106 偵續181 卷第89頁、本院 卷第296 頁),故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以上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 併執行之,且毋庸於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附此 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或│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主文 │
│ │被害人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 │李承哲 │106 年3 月18日晚上│106 年3 月19日│桃園市龜山區│1 萬元。 │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帳│張惟勝以網際網路對│
│ │ │6 、7 時許,張惟勝│下午2 時30分許│文化一路259 │ │號0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在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號長庚大學管│ │號張許嘉美帳戶。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路1090號8 樓之3 ,│ │理大樓內全家│ │ │年壹月。未扣案之犯│
│ │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 │便利超商龜山│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連結網際網路並在臉│ │長明店附設之│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書「二手全新手機相│ │自動櫃員機前│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機TR70TR35IPHRNETR│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0FRI001 拍立得3C交│ │ │ │ │。 │
│ │ │易」社團,佯以刊登│ │ │ │ │ │
│ │ │販售行動電話訊息,│ │ │ │ │ │
│ │ │致李承哲陷於而與張│ │ │ │ │ │
│ │ │惟勝達成買賣交易。│ │ │ │ │ │
├──┼────┼─────────┼───────┼──────┼───────┼─────────┼─────────┤
│ 2 │紀淳凱 │106 年4 月5 日晚上│106 年4 月7 日│高雄市左營區│2 萬元。 │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帳│張惟勝以網際網路對│
│ │ │6 、7 時許,張惟勝│上午11時28分許│天祥二路61巷│ │號0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在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24弄18號透過│ │號張許嘉美帳戶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路1090號8 樓之3 ,│ │網路銀行匯款│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 │。 │ │ │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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