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交簡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宗桓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一)將犯罪事實一、第1 行「晚上9 許」更正為「晚上9 時許 」;第4 行「苗栗縣份市」更正為「苗栗縣頭份市」。(二)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補充「刑法第185 條之3 固經立 法修正,並經總統於108 年6 月19日公布,於同年月21日 生效施行,但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刑 度並無不同,自無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問題,附此說明。」 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良好,犯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於履行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參加法治教育1 場次)後 ,因未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經撤銷緩起訴處分而聲請本件簡 易判決,及其為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 毫克、酒後騎乘機車行駛之時間以及路段,並未與他人、車 發生碰撞肇事、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認罪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2號
被 告 謝宗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謝宗桓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晚上9 許至翌日凌晨1 時許間 ,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友人住處,飲用不詳數量之威士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 號重型機車,嗣行經苗栗縣○市○○○路000 號 前時經警攔查,於108 年2 月1 日凌晨3 時19分許,經警測 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而知悉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謝宗桓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二)被 告酒精濃度檢測單;(三)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四)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五)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 告謝宗桓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謝宗桓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李駿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