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64號
MLDM,108,聲,86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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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5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永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 、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惟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 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 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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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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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7 │105 年11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108 年2 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 │ │法院107 年度│ │察署108 年度執│
│ │1 項之施用第│ │ │審訴字第1073│ │助字第365號 │
│ │一級毒品罪 │ │ │號判決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4 │107 年12月20日│本院108 年度│108 年6 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檢│
│ │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 │苗簡字第300 │ │察署108 年度執│
│ │2 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 │號判決 │ │字第2154號 │
│ │二級毒品罪 │臺幣1 千元│ │ │ │ │
│ │ │折算1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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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