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正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甲字第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正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刑 並執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 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 事項」第20點及法務部103 年9 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 770 號函意旨,再向法院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聲請法條應補充更正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有期徒刑4 年7 月,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是以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