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士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 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 41條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 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 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 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均為妨害風化案件、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 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秋雯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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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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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圖利容留性交罪 │ 圖利媒介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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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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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 年8 月間某日起至同│108 年1 月5 日起至同年│
│ │年9月13日止之1個月期間│月8 日(聲請書誤載為同│
│ │ │年8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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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 │107 年度偵字第6295號 │108 年度偵字第1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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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257 號│108 年度苗簡字第461 號│
│實├──────┼───────────┼───────────┤
│審│ 判決日期 │ 108 年5 月22日 │ 108 年6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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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 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8 年度苗簡字第257 號│108 年度苗簡字第461 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8 年6 月10日 │ 108 年6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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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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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 │ 108 年度執字第2109號 │ 108 年度執字第2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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