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11號
MLDM,108,聲,711,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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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吉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吉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黃吉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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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