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47號
HLDV,108,補,247,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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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金鎮 
被   告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徙  
被   告 李宜蓉即李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8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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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