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金鎮
被 告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徙
被 告 李宜蓉即李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8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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