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9號
HLDV,108,補,229,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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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碩 
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7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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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