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三協大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碩
送達代收人 沈憶菁
被 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7,74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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