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11號
HLDV,108,補,211,2019070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蔡季玲 
原   告 蔡淑如 
被   告 蔡坤峯 
被   告 邱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將原告所有坐落花蓮吉安鄉(下同)慶豐段1513
地號土地繼承持分3600分之30、同地段1514、1515、1515-1、
1515-2、1515-4、1515-5、1515-6、1565、1565-1地號全部土地
及同地段841、843地號全部土地,原告各繼承持分1800分之30,
同地段原告蔡季玲繼承持分10000分之166、原告蔡淑如繼承持分
10000分之166土地之協議財產分割予以塗銷登記,惟未提出上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