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9號
HLDV,108,補,20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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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朱世全 

被   告 王迺燕 
被   告 洪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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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