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胡武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
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命聲
請人補繳裁判費,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附表:
一、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
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
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
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
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