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125號
HLDV,108,司調,125,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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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蔡文菁 
代 理 人 賴劭筠律師

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

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蔡文菁與相對人杜宜庭間確認協議書無效等強制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96年10月19日 、107年9月1日及107年9月9日就坐落中國大陸地區江蘇省無 錫市○○區○○鎮○○○路0○0號及2之3號之協議書3件無 效及房產借名契約不存在等情。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協議書無效及房產借名契約不存在,其性 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 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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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