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桂森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送達於他 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桂森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依聲請人所述,系爭土地共有人達30人,其中部分所有權 人戶籍謄本僅記載「遷出日本」,未記載實際現居應送達地 址。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