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33號
HLDV,108,司家補,33,201907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芊卉 


      林丞璘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林美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