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44號
HLDV,108,司催,44,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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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莊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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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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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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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嘉鳳花蓮縣壽豐鄉農│107年7月31日 │31,246元 │FA1219052 │04910-90│
│ │ │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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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