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84號
HLDV,108,司促,3584,2019070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債 權 人 沈美華 


債 務 人 張兩福即金成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50000 │成發企業社│4月20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00000│成發企業社│6月10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00000│成發企業社│6月15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50000│成發企業社│7月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400000│成發企業社│7月1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400000│成發企業社│9月1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