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19號
HLDV,108,司促,3519,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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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 務 人 陳耀慶 

法定代理人 陳功金 

兼法定代理 林金花 
○           00巷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佰參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耀慶、林│自民國107年 │至民國108年 │年息1.15%   │
│  │14130 │金花   │12月13日起 │6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耀慶、林│自民國108年 │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14130 │金花   │1月14日起  │6月24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6│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  │
│  │   │     │月25日起  │7月1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7月14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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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