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江浩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財之繼承人、陳月之繼承人、陳罔之
繼承人、陳吉興之繼承人、林應忠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5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 內補正「一、請提出請求之證明文件。二、請釋明請求金額 新臺幣45,000元是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或各自負擔(須表明各 自負擔之金額)。三、請提出李財、陳月、陳罔、陳吉興、 林應忠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記事不省略)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文件。四、請一併陳報債權人聯絡電話。」,該通知書已於 108年5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致無法確認當事人,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