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交簡附民移調字,108年度,7號
HLDV,108,司交簡附民移調,7,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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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謝德盛 


相  對  人  曾德安 

上列當事人108 年度花交簡字第24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移附108
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7 號調解(108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1
號),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下午4 時36分在本院調解室調
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書 記 官  吳琬婷
  調 解 委員  許戴平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謝德盛
  相 對 人  曾德安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不含前已
  給付之強制責任險陸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分期給付,第
  1 期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6 日前給付参拾萬元,第 2
  期於108 年9 月起至第25期即110 年8 月止,於每月15日前
  各給付伍仟元,其餘未給付之参萬元最遲於111 年8 月31日
  前給付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中
  華郵政花蓮港務局郵局、戶名:謝德盛、帳號:0000000-00
  00000 )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於收受第一期参拾萬元後,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三、雙方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謝德盛
                相對人 曾德安
               調解委員 許戴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吳琬婷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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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