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被 告 郭孟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7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孟凱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08 年7月9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