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柯蜀娟
被 告 黃志強
黃國島
林嘉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7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除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 之;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487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1 項、第495 條第1 項與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嘉嘉、黃國島、黃志強所涉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 76號殺人未遂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對 被告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 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原告請 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鄭咏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