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0號
TTDV,108,補,260,2019070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何英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97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