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聖、方怡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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