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59號
TTDV,108,補,25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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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文聖方怡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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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