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賴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滿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