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02號
TTDV,108,補,202,201907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王修花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被   告 王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