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8年度,168號
TTDV,108,繼,168,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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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68號
陳 報 人 曾紀崴
關 係 人 曾璽祐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妍熙
上列陳報人對於被繼承人曾彥雄之遺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與
民法第105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
1157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曾彥雄(民國00年00月0日生,108年3月17日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東縣○○
  市○○路0段000巷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0個月內,向陳報人
  曾紀崴或其他繼承人即關係人曾璽祐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
  開期間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
  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期間,本院因繼承
  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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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