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4號
TTDV,108,消債聲,4,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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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茂謙 
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茂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 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107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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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