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600號
TCDM,89,易,1600,20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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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四九九三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豐簡字二三一
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間至同月下旬止,曾因為照顧其罹患中度肢 障之配偶陳依香起見,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之薪資,聘僱未經許可之菲 律賓國籍女子PIMONAGROSELYN一人,在臺中縣豐原市○○街六九號五樓十二室住 處,為其肢障之丈夫從事看護工作,而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 ,緩刑二年確定。詎甲○○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該菲籍女子PIMONAGROSELYN 離職後,明知未經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轉換雇主,亦不得聘僱他人所申 請聘僱之外國人,然為照顧其夫,竟復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以每日五百 元之薪資,聘僱他人合法聘僱嗣自行離職之菲律賓籍勞工NETRO JOSIE LAYCO 一 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入境,原係蕭麗君所聘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美 村巷三十九弄四號擔任看護工作,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自行離開上揭工作地點) ,在前述臺中縣豐原市○○街住處,為其肢障之丈夫從事看護工作。嗣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日十二時許,為警在臺中縣豐原市○○里○○鄰○○街六十九號前臨 檢查獲該外勞,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菲律賓籍勞工 NETRO JOSIE LAYC於警訊中之供述情形相符合。此外,並有外僑居留臺入境查詢 表一紙、警製現場照片三張附卷可稽,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行,堪以認定。二、按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 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其聘僱之 外國人數為一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論處。爰審酌被告係為照顧罹 患中度肢障之配偶,始犯本罪,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於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 ,惟其之前亦曾聘僱未經許可之菲律賓女子照顧其夫,並經本院判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確定,復再犯本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第三款: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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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