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8年度,4號
TTDV,108,家訴,4,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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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順蘭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   告 劉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順貴 


被   告 劉建廷 
      劉順英 
      劉順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劉簡春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六人各依六分之一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劉簡春子於106年10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原告劉順蘭、 被告劉建成劉建廷劉順貴劉順英劉順妹共同繼承, 應繼分各6分之1。
(二)系爭遺產無法律禁止分割或兩造訂有不分割約定之情形,被 繼承人未立有遺囑指定分割方法,兩造對於系爭遺產亦無法 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等語。並聲明:兩造就系爭遺產,各應按6分之1之應繼分比 例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劉建廷:同意分割。分割方法參酌被繼承人生前口頭交 代,不動產部分由被告劉建成劉建廷繼承,繼承方案有二 :1.附表一編號3至9由被告劉建成繼承,編號1、2及10由被 告劉建廷繼承;或2.附表一編號1至10由被告劉建成、劉建



廷依共有持有。至於現金及存款部分由原告、被告劉順英劉順貴及劉順籣4人平均分配。
(二)被告劉順英:同意分割。被繼承人生前曾表示附表一編號3 至9之遺產由被告劉建成劉建廷繼承,惟若原告未出嫁, 則供其永久居住。希望系爭遺產被告劉順英所繼承之部分, 均歸被告劉建成所有,不按應繼分分配遺產。若於法不合, 則贊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為遺產分割。
(三)被告劉順貴劉順妹:希望能完成被繼承人生前口頭交代之 遺願。
(四)被告劉建成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物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 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 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 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 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 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 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同法第823條第1項本文、第824條第2 至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為公 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 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 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 量。再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 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 共有人中1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 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業 經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二)解釋有案,足見公同共有物在 未分割前,對於公同共有物之權利,非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繼承遺產之權利,依法律規定各繼承人有一定繼承之比例, 係屬可得確定,此與買賣公同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情形有異,



並非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此 項得繼承遺產權利之出售,並非無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參照,是以,繼承人 就其依法律規定得繼承遺產之權利,可得確定,故非不得處 分之。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6年10月3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 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6分之1,系爭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至今 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郵政存簿儲金簿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存款存摺、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身 分證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卷第5至30及43至47頁),堪 信屬實,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 ,自屬有據。
(三)被告劉建廷劉順英劉順貴劉順妹固均表示希望參酌被 繼承人生前交代之遺願為遺產分割,惟為原告所否認,並稱 被繼承人並無遺產分配相關遺願。而被告劉順貴劉順妹未 曾到庭或提出書狀說明被繼承人遺願之具體內容,被告劉建 廷及劉順英所主張之被繼承人遺願亦不相同,被告劉建廷劉順英劉順貴劉順妹復未就其主張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 說,本院無從憑以認定被繼承人遺願之有無及其具體內容, 故被告劉建廷劉順英劉順貴劉順妹之主張尚難憑採。 而查,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遺產為不動產,本院審酌兩造 意見,及該等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將該等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改為分別共 有(至被告劉順英處分其繼承部分,詳後述),除於法無違外 ,亦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 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 ,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為求符合共有 人之利益,將附表一編號1至10之遺產按繼承人各6分之1之 應繼分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適當公平。至於如 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之遺產,本院斟酌兩造意見,及該部 分遺產為存款及現金,性質上可分,爰依上開原物分割之方 法,按繼承人各6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予兩造,亦為適當 。又依前揭說明,應肯認被告劉順英得處分其按法定應繼分 繼承遺產之權利,得將其對於系爭遺產之權利歸由被告劉建 成承受,不再按原應繼分分配遺產,被告劉建成因承受被告 劉順英處分之遺產權利後,得繼承系爭遺產之比例增為1/3( 計算式:1/6+1/6=2/6=1/3)。四、綜上,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系爭遺產應依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分割方式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末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又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80條之1各有明定。本件分割遺產屬形成訴訟,法院於 決定遺產分割方法時,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 訴而有不同,且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而分割 結果,共有人俱蒙其利,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惟考量系 爭遺產,最終係由兩造按如主文第1項所示方法分割,故關 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6人按應繼分比例即6分之1 分擔較為公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一:
┌──┬───────────┬──────────────┬─────────┐
│編號│ 項 目 │遺產數額或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 │ │
├──┼───────────┼──────────────┼─────────┤
│ 01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84 │面積:160.38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2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85 │面積:3.85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3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87 │面積:2.01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4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88 │面積:53.22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5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90 │面積:38.83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6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91 │面積:78.74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7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492 │面積:1.48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 08 │臺東縣關山中福段185 │總面積:73.88平方公尺;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建號(門牌號碼:臺東縣│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關山鎮6鄰三民路81號; │ │ │
│ │座落編號6土地) │ │ │
├──┼───────────┼──────────────┼─────────┤
│ 09 │門牌號碼:臺東縣關山鎮│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中福里6鄰三民路83號未 │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 │ │
│ │號:00000000000) │ │ │
├──┼───────────┼──────────────┼─────────┤
│ 10 │門牌號碼:臺東縣關山鎮│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比│
│ │中福里6鄰三民路85號未 │ │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 │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 │ │
│ │號:00000000000) │ │ │
├──┼───────────┼──────────────┼─────────┤
│ 11 │中華郵政關山郵局郵政存│526,801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
│ │簿儲金(局帳號: │ │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12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活期性│32,406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
│ │存款(帳號: │ │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13 │臺灣銀行臺東分行綜合存│477,414元及其孳息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
│ │款(帳號: │ │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 │000000000000號) │ │ │
├──┼───────────┼──────────────┼─────────┤
│ 14 │現金 │12,000元 │原物分割,由兩造按│
│ │ │ │附表二之比例分配。│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得繼承遺產比例 │
├──┼─────┼──────────────────┤
│ 1 │劉順蘭 │6分之1 │
├──┼─────┼──────────────────┤
│ 2 │劉順妹 │6分之1 │
├──┼─────┼──────────────────┤
│ 3 │劉順英 │0(其應繼分讓與被告劉建成) │
├──┼─────┼──────────────────┤
│ 4 │劉順貴 │6分之1 │
├──┼─────┼──────────────────┤
│ 5 │劉建成 │3分之1 │
├──┼─────┼──────────────────┤
│ 6 │劉建廷 │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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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