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46號
TTDV,108,家聲,46,2019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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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見興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2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依本院88年度促字 第541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被繼承人張益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強制執行,並因執行金額 不足清償其債權,經本院發給債權憑證後,於94年12月15日 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聲請人陸續聲請強制執行均無結果( 見本院卷第2-10頁所附之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19版),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4年度 司繼字第226號被繼承人張益民之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 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 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 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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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