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9號
TTDV,108,司促,2889,201907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志銘 

債 務 人 張能武 

債 務 人 張潘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志銘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張能武張潘秀蘭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
    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33,755元,約
    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
    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73,323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岱毓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