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務 人 鍾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零
肆拾伍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