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偉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偉崇前於民國95年3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
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
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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