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38號
TTDV,108,司促,2638,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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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偉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偉崇前於民國95年3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
    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
    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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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