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國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涂國順已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死亡,此有其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