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怡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袁怡蕑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合意,由檢察官 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