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1號
TTDM,108,交訴,1,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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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心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
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杜心智被訴肇事逃逸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 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此部分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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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