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7年度,161號
TTDM,107,原易,161,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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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揚


指定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 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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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