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77號
TNDV,108,除,177,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冠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雪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46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12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郭宗澍│京城銀行安南分行│冠革貿易有限公司│107 年11月30日│ 95,694元 │6439687 │
└──┴───┴────────┴────────┴───────┴─────┴────┘

1/1頁


參考資料
冠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