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0號
TNDV,108,重訴,50,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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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宏
原   告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憲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顏子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定民國108年
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原告具狀陳稱
:「因被告要求原告和解……因此需時間討論和解條件等事宜…
…請……准予再開辯論」,惟本院認為無再開辯論必要兼衡兩造
希望嘗試和解之意願,改訂於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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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典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