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86號
TNDV,108,重訴,186,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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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秦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4,856元,查拆屋還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
所測繪合計為213.72平方公尺(應是複丈成果圖中A +B +C +
D +E +F ,原告民事準備書狀應有漏列B 、C 、E ),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1
1,491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9,508元。原告前僅繳納54,856元,尚應補繳14,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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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