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秦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4,856元,查拆屋還地之面積經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
所測繪合計為213.72平方公尺(應是複丈成果圖中A +B +C +
D +E +F ,原告民事準備書狀應有漏列B 、C 、E ),土地公
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33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1
1,491 元(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9,508元。原告前僅繳納54,856元,尚應補繳14,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