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陳金亨
被 告 蔡瑋芹 (被告請求隱匿住居所資料,見刑事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偽造
文書案件中(107 年度訴字第147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8 年度附民字第1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08 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5 年7 月10日,在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路 000 巷00弄0 ○0 號住處,以自己及女兒黃秋萍之名義,參 加原告所邀集、會期自105 年7 月10日起之合會各1 會份, 且該合會連同會首共37會份,每一會份會款為新臺幣(下同 )1 萬元,標會採內標方式,約定每月10日在原告上址住處 開標。詎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8 月 10日投標標得上開合會後,偽簽「黃秋萍」之署名於收取合 會金之收據上,並持交原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秋萍及 原告。而被告自106 年5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此部分之會 款,迄今尚積欠106 年5 月10日起至107 年10月10日止之會 款24期,共計24萬元。
㈡、被告復於105 年9 月18日,以其女兒黃品涵、黃秋萍之名義 參加原告所邀集、會期自105 年9 月18日起之合會共2 會份 ,且該合會連同會首共37會份,每一會份會款1 萬元,標會 亦採內標方式,約定每月18日在原告上址住處開標。詎被告 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9 月18日投標標得 上開合會後,偽簽「黃品涵」之署名於收取合會金之收據上 ,並持交原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品涵及原告。嗣另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 年10月18日投標標得上開 合會後,再偽簽「黃秋萍」之署名於收取合會金之收據上, 並持交原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秋萍及原告。而被告自 106 年5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此會之會款(2 會份),迄
今尚積欠106 年5 月18日起至107 年12月18日止之會款27期 ,共計54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辦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5275 號起訴書、被告冒名 黃秋萍一會之歷次繳款明細表、被告冒名黃秋萍及黃品涵之 歷次繳款明細表各1 份附卷為憑(見附民卷第11、13頁), 而被告就其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業於刑事偵查、審理 中坦承不諱,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訴字第1474號刑事 判決認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乙節,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及第 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綜上,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實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合會之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 3 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 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 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首依第2 項規定代為給 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民法第709 條 之7 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身為上 述合會之會首,於死會會員未交付會款時,依上開規定即有 代為給付之義務,故被告於收據上偽簽訴外人黃秋萍、黃品 涵之署名而收取得標會款後,分別自106 年5 月10日(1 會 未繳)、106 年5 月18日(2 會未繳)起即未依約給付會款 ,已如前述,原告因此受有財產權合計78萬元之損害【計算 式:24萬元+54 萬元=78萬元】,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任。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78萬元,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復無其他訴訟費用 支出,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