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3號
TNDV,108,訴,1213,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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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楊鈞婷 
被   告 呂宗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呂宗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呂宗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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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