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楊鈞婷
被 告 呂宗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呂宗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呂宗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