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長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湧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20,6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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