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52號
TNDV,108,訴,1052,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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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江佳進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萬7,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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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