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江佳進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萬7,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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